中国的特殊教育演变历程是一个从萌芽、初创到逐步制度化、法治化,并不断向融合教育、高质量发展迈进的过程。以下是其发展演变的主要阶段和特征:
一、古代至清末:朴素观念与零星实践
- 思想渊源: 受儒家“仁爱”、“有教无类”等思想影响,古代对残疾人的照顾多出于怜悯和慈善,如设立“悲田院”、“养济院”等收容机构,但系统的教育极为罕见。
- 零星记载: 有一些对盲人、聋人进行个别技艺传授(如音乐、按摩、手工业)的记载,但未形成制度化的教育体系。
二、晚清至民国时期(19世纪末—1949年):西方影响与近代特殊教育的开端
- 教会创办: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机构最初主要由西方传教士创办。
- 1874年,英国传教士穆威廉在北京创办“瞽叟通文馆”(后发展为北京盲校),是中国第一所盲校。
- 1887年,美国传教士梅耐德在山东登州创办“启喑学馆”(后发展为烟台聋哑学校),是中国第一所聋校。
- 国人自办: 20世纪初,一批有识之士开始创办特殊学校,如张謇于1916年在南通创办的聋哑学校。
- 特点: 这一时期特殊学校数量少、规模小,主要集中于沿海大城市,以慈善救济和基本生活技能培训为主,尚未纳入国家教育体系。
三、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(1949—1978年):计划经济下的福利型教育
- 接收与改造: 政府接管了原有的教会和私立特殊学校,将其纳入国家福利和教育事业。
- 初步制度化: 1951年《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》首次将“聋哑、盲目等特种学校”纳入国家学制。盲、聋教育成为发展重点。
- 办学模式: 以建立独立的特殊学校(盲校、聋校)为主,属于隔离式教育模式。特殊教育被定位为福利事业的一部分,由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。
- 局限性: 规模仍然有限,服务对象主要是盲、聋和智力障碍儿童,教育层次以小学和初级职业教育为主。
四、改革开放至《残疾人保障法》颁布(1978—1990年):恢复发展与法制奠基
- 恢复与扩大: “文革”后特殊学校恢复办学,数量有所增加。
- 理念突破: 1982年《宪法》首次明确规定“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、聋、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、生活和教育”,确立了国家的责任。
- 结构初建: 开始探索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,出现了“以特教学校为骨干,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”的早期发展思路雏形。
- 立法准备: 为制定专门的残疾人法律奠定了基础。
五、法治化与体系化建设时期(1990—2010年)
- 里程碑立法:
- 1990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颁布,设专章规定“教育”,确立了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针。
- 1994年,国务院颁布《残疾人教育条例》,中国第一部专门的特殊教育行政法规,标志着特殊教育走上法治化轨道。
- 国家计划推动: 连续实施多个“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”及“特殊教育提升计划”,大幅增加投入,扩大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入学率。
- “随班就读”正式成为国策: 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明确推广“随班就读”模式,标志着中国特殊教育从以“隔离”为主,正式转向探索“融合教育”。
- 体系延伸: 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(高中阶段)两端延伸。
六、融合与高质量发展时期(2010年至今)
- 法律政策体系完善:
- 《残疾人保障法》、《残疾人教育条例》多次修订,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和融合教育导向。
- 2014年、2017年、2021年,连续实施三期《特殊教育提升计划》,核心目标是“普及、融合、提升质量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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